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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鈶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銘松
即債務人
人 之3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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