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鈶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銘松
- 即債務人
- 人 之3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