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美商宏鷹國際貨運(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鍔煒
- 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環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冬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元柒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