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盧漢檉
- 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芯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