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仲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炳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仲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仲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仲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黃炳彰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於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爰向本院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黃炳彰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