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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尚瑞強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同當舖黃志魁
  • 被告
    鍾秀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同當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志魁 債 務 人 鍾秀萍 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權人就相對人即大同當舖、黃志魁聲請更生事件申報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開始更生之公告之債權表,債權人以相對人無債權證明文件等事由異議,查債務人已於108 年8 月18日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前之債權人清冊陳報債權,並於110 年1 月21日提出與相對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91頁背面、第113 至114 頁背面)、匯款還款明細表等,經核閱債務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相對人對債務人於債權表所載範圍內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從而,異議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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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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