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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債務人
劉秀霞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㈠、㈢、㈤至㈧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7,15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秀霞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人,卷附本院110年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9、30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10月1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5、116頁)。

三、又附表所示編號㈥至㈧實體股票無交易市價,換價顯無實益,另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㈠、㈢、㈤之財產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財產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新臺幣17,152 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0月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新臺幣)/數量 備註 ㈠ 機車 5,000元 1.普通重型機車 2.牌照:ADP-0398 3.無動產擔保設定 4.民國101年12月出廠 ㈡ 存款 8,091元 合作金庫帳戶 ㈢ 損害賠償債權 9,185元 1.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 2.計算式:【不法所得12,733,720x(交易金額65,000/總交易金額90,110,000)=9,185】 ㈣ 保單價值準備金 5,489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真鑫安保險乙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 ㈤ 股票 2,967元 1.發行公司:徽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未上市股票 3.約每股2.58元 4.共2張(普通股1張:1,000股、增資股1張:150萬) ㈥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普通股:1,000股) ㈦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增資股:1,000股) ㈧ 股票 無市價 1.發行公司: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乙張(普通股: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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