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曾芬燕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成茗、李彥勳、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成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彥勳 債 務 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芬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李彥勳、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8 、308 、360 萬元之第一至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6 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李彥勳於108 年6 月19日向伊借款合計376 萬元、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1日向伊借款合計5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放款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李彥勳於108 年12月18日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3,685,16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於 108 年12月21日逾期未依約繳納本金4,799,99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並於109 年1 月31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終止契約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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