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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 原告
    朱祐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0號聲 請 人 朱祐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本票發票人,本票正面雖蓋有「千世岱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條戳章於「地址:」旁,僅係發票人張蘭皓之發票地記載。是以,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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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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