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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相對人
相對人
張文華
相對人
陳月鶴
相對人
曹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108年11月11日 │13,000,000元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2 │108年1月30日 │1,700,000元 │1,492,773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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