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張文華
- 相對人
- 陳月鶴
- 相對人
- 曹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108年11月11日 │13,000,000元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2 │108年1月30日 │1,700,000元 │1,492,773元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