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林言俊
- 相對人
-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鄭嘉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鄭戴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所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