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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言俊
相對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鄭嘉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鄭戴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所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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