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1號
- 上訴人
- 費斯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豐紡織(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66,000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28.93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588,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7,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