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代理人
- 李巧柔
- 相對人
- 宇翔帷幕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昌朽
- 代理人
-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枝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技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