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威瑪舒培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香文
- 被上訴人
- Dr. Willmar Schwabe GmbH & Co. KG
- 法定代理人
- Olaf Schwabe
Dr. Frank Waimer
Dr. Traugott Ullrich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如附表所示對其不利部分,查原判決如附表編號二、三部分,均係被上訴人請求防止、排除上訴人之侵害,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基此,本件訟標的價額為325萬元(計算式:1,600,000+1,650,000=3,2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0萬元,及自109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臺灣威瑪舒培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商品或廣告上、或以
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使人誤認其同原判決附件編號1
至4號所示商品之製造者或有所關聯之表示。
三、上訴人臺灣威瑪舒培有限公司不得販賣原判決附件編號5至10號所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