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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債務人
劉秀霞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⒉自107 年6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
  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⒌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⒎陳報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
  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
  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於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丞
  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之類型及核算所得之方式,目前是
  否持續有該項收入及證明文件。
⒐陳報債務人名下股票之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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