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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松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57元(計算式:460957+250000×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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