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松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57元(計算式:460957+250000×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