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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經營不善,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8 年10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32210 號函准於解散,因聲請人資產僅餘新臺幣(下同)572 萬3,049 元,然尚積欠第三人程藍瑩2,488 萬9,931 元,可知聲請人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次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現有資產已不足清償其負債,故聲請宣告破產云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債權人僅有程藍瑩1 人(本院卷第29頁);又聲請人目前亦無積欠任何稅捐之事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 年9 月30日財北國稅大同服字第109060562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參以本院向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結果,均查無受理其他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卷第67頁),是依抗告人所提資料及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尚無程藍瑩以外之其他債權人存在,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自不符合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從而,聲請人本件,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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