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邱光吾、林大為、蘇錦秀
- 當事人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王永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代 理 人 王永欽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當事人,因認為證人陳述涉嫌偽證及偽造文書,為明瞭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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