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顏瑋宥
- 原告黃驛檡
- 被告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黃驛檡 被 告 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瑋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緒字第270 號沒收之現金一袋為原告所有,又參酌原告陳稱該現金一袋內有新臺幣(下同)245 萬2,1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 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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