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智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