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羅文燚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羅文燚 梁忠鎮 被   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1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