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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告
林金保
被告
關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9/1000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8 月19日所設定,證明書字號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86年淡地登字第024725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30 萬元,又系爭房地價值約為810 萬3,650 元(計算式詳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1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與系爭房屋相
  同路段且均為20年以上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108 年買賣
  實價登錄資料有2 筆,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分別為11萬4,00
  0 元、9 萬1,000 元,平均為10萬2,500 元【計算式:(11
  4,000 +91,000)÷2 =102,500 】。
二、又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面積共計79.06 平方公尺【計算式:
  67.74 (主建物)+11.32 (陽台)=79.06 】,是系爭房
  地之價值為961 萬3,080 元(計算式:102,500 元×79.06
  平方公尺=8,103,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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