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