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7號
- 原告
- 龍樟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8,000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