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告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春滿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5,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