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 原告
-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春滿
- 訴訟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5,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5,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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