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門禁卡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興洋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興洋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門禁卡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62 條第1 項中段及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交付興洋興天地社區出入門禁卡81張,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