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告
胡家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