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3號
- 原告
-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承昌律師
- 被告
- 王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1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944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52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