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1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0號
- 原 告
- 晟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政忠
- 被 告
- 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 被 告
-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 萬6,255 元,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薪豐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3 萬6,255 元,訴之聲明第3 項為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由原告之聲明可知本件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3 萬6,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