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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告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自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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