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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號

原告
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權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被告
鑫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2,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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