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號
- 原告
- 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郁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 被告
- 鑫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2,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