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頌道
- 被告
- 張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5,870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48.87平方公尺=4,935,87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