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
- 原告
- 蔣健謀
- 被告
- 立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