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申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子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碩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碩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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