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李佳芳
- 當事人申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申璿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子妶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碩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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