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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被   告
會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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