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子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被告
鄭佳怡

      鄭安玲

      鄭文婷

      李瑋凡

      鄭素女

      鄭榮川

      鄭賴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9,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3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