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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5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告
百樂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肅惠
被告
陳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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