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7,333元,應繳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