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陳明月
- 被告
- 味美家有限公司
- 被告
- 橡園坊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玉
- 被告
- 林泰
洪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 號(下稱系爭建物)47.98 平方公尺部分返還原告,查系爭建物原告係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1318 號執行程序以新臺幣(下同)78萬5千元之價格拍定(不含坐落之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萬5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