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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告
樂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芳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告
林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7,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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