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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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