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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告
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載光
被告
基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艷楓(起訴狀誤載為楊佩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艷楓,此有被告陳報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佩琦,原告應一併查明後具狀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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