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