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相互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