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林宜靜
- 法定代理人陳翔禹
- 原告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華科技有限公司、徐飛飛、吳金塗、賴玉玲、張恆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9萬1,8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9元折算,為新臺幣274萬4,820 元(計算式:9萬1, 800元×29.9)。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4,8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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