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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宜靜
  • 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 原告
    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華科技有限公司、徐飛飛、吳金塗、賴玉玲、張恆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9萬1,8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9元折算,為新臺幣274萬4,820 元(計算式:9萬1, 800元×29.9)。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4,8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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