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仁仁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坤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瀚興即金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