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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4號

給付追加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告
季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9 萬7,7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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