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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梁宇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梁宇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宇即捷特文化行銷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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