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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告
黃筱瑜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丞
被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告
樓文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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