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 原告
-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鈞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哲律師
- 被告
- 李勇驛
- 被告
- 碩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