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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原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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